(2017)豫0482民初6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呼雪与铁闰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雪,铁闰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6568号原告:呼雪,女,汉族,1955年12月9日生,住汝州市,被告:铁闰宁,男,汉族,成年,住汝州市。原告呼雪诉被告铁闰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呼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呼雪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俊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霄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