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4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梅仁清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仁清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24刑初240号公诉机关进贤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梅仁清,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初中文化,泥工,家住进贤县。2017年2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17日被进贤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2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进贤县人民检察院以进检公诉刑诉[2017]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梅仁清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代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梅仁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梅仁清酒后驾驶赣A×××××二轮摩托车在进贤县民和镇农业银行红绿灯路口时发生侧倒。梅仁清的妻子章某路过时看到便帮忙扶起摩托车,在扶起摩托车的过程中挂碰到旁边胡某驾驶的赣A×××××小型普通客车左侧,造成赣A×××××小客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章某负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梅仁清案发时血液乙醇含量为233.49mg/100ml���2017年2月16日,被告人梅仁清到进贤县公安局接受调查。上述事实,被告人梅仁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梅仁清供述、证人胡某、章某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刑事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全项查询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梅仁清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梅仁清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梅仁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酌情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梅仁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前羁押的2日,即自2017年6月27日起至2017年9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吴爱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付梓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