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马先朋结案通知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21执183号申请执行人:XX堂。被执行人:马先朋(曾用名马明)。申请执行人XX堂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马先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8170元,执行费92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马先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马先朋已死亡,其配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自动履行了义务。五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121民初1226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或第(4)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XX堂与马先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