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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马先朋结案通知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21执183号申请执行人:XX堂。被执行人:马先朋(曾用名马明)。申请执行人XX堂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马先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8170元,执行费92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马先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马先朋已死亡,其配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自动履行了义务。五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121民初1226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或第(4)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XX堂与马先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