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民初4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杨国诗与遵义市红四方货运有限责任公司、赵学津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诗,遵义市红四方货运有限责任公司,赵学津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4551号原告:杨国诗,男,汉族。被告:遵义市红四方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沙河小区永城路678号。法定代表人:刘锡勇。被告:赵学津,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诗与被告遵义市红四方货运有限责任公司、赵学津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国诗自愿撤回本案诉讼,是当事人依法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杨国诗承担,本院退还原告杨国诗90元。审判员 姚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