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4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钟明青与王海军、佟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明青,王海军,佟金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4041号原告:钟明青,男,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王海军,男,成年,汉族,住诸城市。被告:佟金玲,女,成年,汉族,住诸城市。原告钟明青与被告王海军、佟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钟明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1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12日和2015年6月11日,两被告分两次向原告累计借款15000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上述借款,两被告一直拒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及地址。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王海军、佟金玲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因此,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钟明青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重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