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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9民初2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赵伟敏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伟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2169号原告:赵伟敏,女,汉族,1981年6月12日生,藁城区。委托代理人:彭军雷,石家庄市藁城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负责人:刘瑞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广彪,河北冀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伟敏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伟敏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允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伟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凯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