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4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都·查尔斯·齐内多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都·查尔斯·齐内多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4执51号被执行人王都·查尔斯·齐内多吉,男,无业,境内无住所,因犯运输毒品罪被羁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京04刑初25号刑事判决书,对王都·查尔斯·齐内多吉没收个人财产一案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4刑初2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案件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王都·查尔斯·齐内多吉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卫审判员 郭 奕审判员 李建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