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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11民初3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刘爱民与黄五金、梁九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民,黄五金,梁九跃,刘战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3054号原告刘爱民,男,汉族,1958年2月20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被告黄五金,男,汉族,1966年12月16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被告梁九跃,男,汉族,1970年10月18日出生,住洛阳市伊川县。被告刘战营,男,汉族,1966年12月8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三被告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爱民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爱民撤回起诉。审判员  郭士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亚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