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11民初3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刘爱民与黄五金、梁九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民,黄五金,梁九跃,刘战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3054号原告刘爱民,男,汉族,1958年2月20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被告黄五金,男,汉族,1966年12月16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被告梁九跃,男,汉族,1970年10月18日出生,住洛阳市伊川县。被告刘战营,男,汉族,1966年12月8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三被告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爱民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爱民撤回起诉。审判员 郭士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亚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