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恢20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赵玉明、徐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明,徐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恢20156号申请执行人赵玉明,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徐莘,男,1954年7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玉明与被执行人徐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徐莘应当履行的义务已经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恢201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包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