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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恢20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赵玉明、徐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明,徐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恢20156号申请执行人赵玉明,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徐莘,男,1954年7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玉明与被执行人徐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徐莘应当履行的义务已经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恢201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包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