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执恢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王伟与张红星、洛阳市坤德霖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张红星,洛阳市坤德霖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恢521号申请执行人:王伟,女,1964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张红星,男,汉族,1970年3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洛阳市坤德���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渑民初字第243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伟申请执行张红星、洛阳市坤德霖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司法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221执恢5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小锁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王留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孟东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