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一审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方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2执383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被执行人方某某,男。被执行人方某某,男。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方某某、方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以与被执行人方某某、刘某某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黔西县人民法院(2017)黔0522执3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何中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廖粤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