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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一审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方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2执383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被执行人方某某,男。被执行人方某某,男。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方某某、方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以与被执行人方某某、刘某某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黔西县人民法院(2017)黔0522执3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何中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廖粤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