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终3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新启申请袁峰、庄亚亚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峰,庄亚亚,刘新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32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峰,男,1965年10月25日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修旺,江苏以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庄亚亚,女,1989年6月16日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修旺,江苏以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新启,男,1954年6月1日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上诉人袁峰、庄亚亚因与被上诉人刘新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2民初2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袁峰、庄亚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修旺,被上诉人刘新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袁峰、庄亚亚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袁峰、庄亚亚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峰、庄亚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上诉人袁峰、庄亚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费 蜜代理审判员 徐 璩代理审判员 周东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嫣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