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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民终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马万林与马一斯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万林,马一斯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民终2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万林,男,生于1952年3月6日,回族,住甘肃省积石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一斯么,男,生于1968年6月10日,回族,住甘肃省积石山县。上诉人马万林因与被上诉人马一斯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积石山县人民法院(2016)甘2927民初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万林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马万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万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马万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陈春审判员  李建伟审判长  马玉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