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3执恢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齐与孙海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93执恢26号申请执行人李齐与被执行人孙海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1民终25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孙海富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海富履行如下义务: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李齐偿还借款本金51453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0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金偿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172元及执行费705元。本院依法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孙海富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2月16日,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恢复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孙海富执行款50784元及执行费705元,剩余5478元申请执行人李齐同意与被执行人孙海富自行和解。本院认为,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1民终25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通知如下: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6)吉01民终25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