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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王文学与段世军、王苗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学,段世军,王苗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362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学,男,197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段世军,男,197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王苗苗,女,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221民初191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王文学申请执行段世军、王苗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10000元,申请执行人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221执3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小锁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王留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孟东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