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5民初2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黄亭建与武汉市相聚婚姻介绍所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亭建,武汉市相聚婚姻介绍所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2267号原告:黄亭建,男,195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被告:武汉市相聚婚姻介绍所,住所地:汉阳区闽东国际11楼。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亭建诉被告武汉市相聚婚姻介绍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亭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亭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亭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黄亭建负担。审判员  王海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宝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