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7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冀同兴、楚济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同兴,楚济伟,楚国恩,王存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7执201号申请执行人:冀同兴,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南和县,高中文化,被执行人:楚济伟,男,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宁晋县,个体,被执行人:楚国恩,男,196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宁晋县,个体,被执行人:王存果,女,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宁晋县,个体,本院在执行冀同兴与楚济伟、楚国恩、王存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冀0527民初17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冀同兴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冀同兴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527民初17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胜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晓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