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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03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马建荣与刘秋霜离婚后财产纠纷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003执459号申请执行人:马某,男,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被执行人:刘某,女,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马建荣与被执行人刘秋霜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0000元,执行费75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还款事宜,因履行时间较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奎民初字第10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成审 判 员  孙 宁代理审判员  敬 川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