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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5民初1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万才与王付庆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万才,王付庆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5民初1995号原告王万才,男,1933年07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郏县。被告王付庆,男,1942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万才与被告王付庆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王万才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王万才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万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王万才负担。审判员  胡小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曼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