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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3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魏广利、贾红利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广利,贾红利,张秋福,张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3执15号申请执行人魏广利,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易县。被执行人贾红利,男,1968年09月28日出生,汉族,地址易县。被执行人张秋福,男,1972年05月19日出生,汉族,地址易县。被执行人张立军,男,1970年03月23日出生,汉族,地址易县。魏广利与贾红利、张秋福、张立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易县人民法院(2016)冀0633民初29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秋福的存款115000元进行扣划,对被执行人张立军的工资依法冻结,再经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贾红利、张秋福、张立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魏广利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茂喜审判员  王永山审判员  钟继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