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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公民一初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刘君与李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君,李昌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公民一初字第1015号原告:刘君,男,汉族,无职业,住公主岭市。委托代理人��孙晶,系吉林雅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治,男,汉族,系农民,住公主岭市。被告:李昌,男,汉族,系农民,住公主岭市。委托代理人:田耕,系吉林硕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君与被告李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刘君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5月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23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给原告,承包期14年,转包费218960元。原告实际给付被告转包费50万元。2014年是被告给原告雇人耕种土地。2015年原告种地时,遭到被告所在7组村民阻止,致使原告无法耕种土地。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土地转包合同,被告返还原告土地承包款464285.70元,赔偿原告损失96175.71元。本院认为:原告刘君承包的土地被其他人侵占,原告应当依据侵权法向侵权人主张权利,另行提起侵权之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东人民陪审员 惠 玉 坤人民陪审员 李 铁 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