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5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青岛鳌泉湾海洋养殖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鳌泉湾海洋养殖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唐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53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鳌泉湾海洋养殖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原审被告:兰顺传。原审被告:唐宇。上诉人青岛鳌泉湾海洋养殖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原审被告兰顺传、唐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3民初2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按照上诉人青岛鳌泉湾海洋养殖有限公司提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记载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向其寄送了开庭传票,后因“门岗拒收、电话不接”被退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本案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将依法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青岛鳌泉湾海洋养殖有限公司自动撤回对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的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上诉人青岛鳌泉湾海洋养殖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矫 镭审判员 冷 杰审判员 李鸿宾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青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