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鲍清垒与青岛建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清垒,青岛建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969号原告:鲍清垒,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青岛建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法定代表人马光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在山,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系公司职工。原告鲍清垒与被告青岛建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2017年6月30日,原告鲍清垒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鲍清垒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赵 燕审判员 陈 敏审判员 孙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振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