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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8执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高宏安与康永锋、魏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宏安,康永锋,魏晶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8执711号申请执行人高宏安,男,汉族,1963年7月16日出生,住佳县佳芦镇东坡。被执行人康永锋,男,汉族,1979年8月19日出生,住佳县佳芦镇云岩南路。被执行人魏晶晶,女,汉族,1981年10月18日出生,住佳县佳芦镇云岩南路,系被执行人康永锋之妻。本院在执行高宏安与康永锋、魏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8民初6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5月30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申请执行费7400元。后协商分期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8执7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贵生审判员  贺武生审判员  柴小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乔思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