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4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宋民军与驻马店市开发区美尔洁洗涤中心、孙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民军,驻马店市开发区美尔洁洗涤中心,孙喜,驻马店市开发区洁尔美洗涤服务站,李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4953号原告宋民军,男,196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胡志恒,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驻马店市开发区美尔洁洗涤中心。经营者孙喜。被告孙喜,男,35岁,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驻马店市开发区洁尔美洗涤服务站。经营者李猛。被告李猛,又名李旦,37岁,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民军与被告驻马店市开发区美尔洁洗涤中心、孙喜、驻马店市开发区洁尔美洗涤服务站、李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民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X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