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执1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吴玉山申请执行张付学、杨凤(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玉山,张付学,杨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1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玉山,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解放街*****号。被执行人张付学,男,196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射桥镇供销社家属院。被执行人杨凤(风),女,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解放街***号。吴玉山申请执行张付学、杨凤(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终结本院(2017)豫1723执15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XX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