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3执1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吴玉山申请执行张付学、杨凤(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玉山,张付学,杨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1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玉山,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解放街*****号。被执行人张付学,男,196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射桥镇供销社家属院。被执行人杨凤(风),女,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解放街***号。吴玉山申请执行张付学、杨凤(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终结本院(2017)豫1723执15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XX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