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民初4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杨荣飞与吴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荣飞,吴伟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4796号原告:杨荣飞,女,1978年10月21日出生,白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玲,云南明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吴伟龙,男,199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原告杨荣飞与被告吴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杨荣飞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杨荣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荣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荣飞负担。审判员 李云会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