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02民初1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英格(阳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大洋发电机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英格(阳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大洋发电机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2民初1450号原告:英格(阳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白沙街道茶山325国道(阳江收费站旁)。法定代表人:邓允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影红,广东赢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柯海碧,广东赢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大洋发电机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科林路。法定代表人:谢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英格(阳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大洋发电机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英格(阳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庭外与被告和解为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英格(阳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953元,减半收取3476.50元,由原告英格(阳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良玺审 判 员 柯明智人民陪审员 敖卓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