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1民初1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徐群山与南通海业重工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群山,南通海业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1民初1891号原告:徐群山,男,197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被告:南通海业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船舶配套集中区天生片福利村兴福路。法定代表人:陈慧。原告徐群山与被告南通海业重工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2017年6月30日,徐群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徐群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徐剑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邵金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