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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民初5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太阳岛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ALBERTKWOK-POLI,上海太阳岛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8民初5741号原告:ALBERTKWOK-POLI(李国宝),男,1960年12月2日出生,加拿大国籍,护照号码GA313276,联系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碧云路XXX号碧云花园XXX号楼1202室。委托代理人:张晨,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景林,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太阳岛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ALBERTKWOK-POLI(李国宝)与被告上海太阳岛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中,因工作需要,合议庭组成人员发生变更。2017年6���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ALBERTKWOK-POLI(李国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于诉状送达被告的次日解除;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入会费人民币21万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损失,以21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6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审理中,原告变更利息起算时间为合同解除之次日。事实与理由:2007年10月15日,原被告签署《转让会员合约书》,约定原告为被告高尔夫个人会员,享受相关会员待遇。同年10月20日,原、被告及原始会员签署《会籍转让协议书》,确认原告受让取得被告会员会籍。为此,原告于2007年8月向原始会员支付转让费28,000美元,按照当时��汇率7.56折合人民币21万元。但被告自2015年4月起未正常营业,2016年3月下旬始完全停业,高尔夫球场被拆除,已无法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服务,对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上海太阳岛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10月15日,原、被告签订《转让会员合约书》,主要有:会员名称为太阳系列上海太阳岛高尔夫会员卡会员;本次转让属/次转让;转让手续费为人民币/元整;原告经确认并同意遵守被告2004年1月1日经修改后颁行之会员章程,并视同合约之一部分。原告之权利与义务包含转让、继承、退会、中止、丧失、解散及会员之福利等,依据此会员规章之规定办理;本合约需缴纳年费人民币3,000元/年。同年10月20日,案外人与原、被告分别为甲乙丙三方,签署《会籍转让协议书》,主要载明程美玮将其拥��的太阳岛系列上海太阳岛会员卡1张,转让给原告,转让合同价按人民币48万元计算;甲方原为/会员,入会时交付金额计人民币/元整;甲方按规定向丙方缴纳本会籍转让协议书的转让价的10%的转让手续费,计人民币/元整。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6)沪0118民初3746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有: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14日出具责令拆除决定书,责令被告于2015年5月31日前对高尔夫球场项目予以拆除。2016年3月下旬起被告高尔夫球场全面停止营业,相关高尔夫球场已拆除。被告在该案审理中称:其曾向政府部门提交了会员卡价格情况汇总表,表上载明了上海全日制会籍张数1,917,金额总计人民币392,512,6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转让会员合约书》、《会籍转让协议书》、会员卡以及本院调取的(2016)沪0118民初3746号民事判决书,前述证据经庭审出示,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原告称其系转让会员,前手程美玮为原始会员,同时提交收款确认书,内容为“许国祯(KenHsu)已经于2007年9月以支票的形式支付本人会员转让款美元28,000元,用于购买上海太阳岛高尔夫会员卡”,证明原告向其前手支付会员转让费的金额。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其他违约行为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原、被告签订的会员合约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均有约束力。原告缴纳相应的费用后成为被告会员,被告应按约向原告提供相应的服务。现被告自2015年4月起未正常营��,自2016年3月下旬起完全停业,高尔夫球场拆除,被告已无法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服务,对此被告作为合同相对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被告事实上已无法履行主要债务,原告可依法解除合同,原告起诉前未通知被告解除合同,故双方之间服务合同应于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2017年5月6日)解除。原告受让会员资格,并经被告同意,原会员因缴纳入会费产生的相关权利应由原告享有。入会费系会员取得会员资格的对价,现原、被告签订的《转让会员合约书》解除后,原告丧失会员资格,被告应返还作为会员资格对价的入会费。本案原告会员资格系受让取得,对于需退还的费用,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本案所涉原始会员入会费金额,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始会员缴纳入会费的情况,故本院根据会员卡价格情况汇总表计算入会费平均缴纳情况酌定为20万元。合��解除后,如造成对方损失,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合同解除后,被告应退还入会费,原告的损失应为被告未及时退还入会费而产生的利息损失,即以2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合同解除次日即2017年5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ALBERTKWOK-POLI(李国宝)与被告上海太阳岛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签订的《转让会员合约书》于2017年5月6日解除;二、被告上海太阳岛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ALBERTKWOK-POLI(李国宝)入会���人民币20万元;三、被告上海太阳岛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ALBERTKWOK-POLI(李国宝)利息损失(以人民币2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5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5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50元,被告负担人民币4,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冬英人民陪审员  沈建芳人民陪审员  何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金恣晔审 判 长  周冬英人民陪审员  何 伟人民陪审员  沈建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金恣晔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