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13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香梅与赵顺兴、李进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香梅,赵顺兴,李进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369-1号申请执行人李香梅,女,1970年11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赵顺兴,男,1940年10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李进强,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关于李香梅申请执行赵顺兴、李进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郑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59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赵顺兴、李进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9日前按照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顺兴、李进强银行存款35万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伟审 判 员 敬志敏人民陪审员 朱爱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现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