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4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珲春市双鑫粮油经销处与刘永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珲春市双鑫粮油经销处,刘永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4执41号申请执行人:珲春市双鑫粮油经销处。经营业主:樊明鹏,男,1987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被执行人:刘永峰,男,1979年8月13日生,汉族,住珲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珲春市双鑫粮油经销处与被执行人刘永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永峰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珲春双鑫粮油经销处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学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继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