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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6执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向越昌、兴山县翔和石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越昌,兴山县翔和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6执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向越昌,男,1942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兴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勇,湖北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执行人:兴山县翔和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山县昭君镇。法定代表人:吴开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向越昌与被执行人兴山县翔和石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兴山县翔和石材有限公司有一台KOBEL**(神钢)牌SK210LC型挖掘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兴山县翔和石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一台KOBEL**(神钢)牌SK210LC型挖掘机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选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胜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