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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21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罗兴富与李东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兴富,李东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21民初855号原告:罗兴富,男,1968年12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玉溪市江川区。被告:李东红,男,1969年3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玉溪市江川区。原告罗兴富与被告李东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王建梅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兴富的撤诉行为,确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和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兴富撤诉。案件受理费108元,由原告罗兴富负担。审判员  赵红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静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