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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2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刘建超与高军山、刘玉彩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新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0632执111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建超与被执行人高军山、刘玉彩、高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2016)冀0632民初13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高军山、刘玉彩、高洋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建超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返还承包费313,5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高军山的银行存款,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院认为,(2016)冀0632民初13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刘建超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安新县人民法院(2016)冀0632民初13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