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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2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赵士军与尤作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士军,尤作义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2567号原告:赵士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杰被告:尤作义原告赵士军诉被告尤作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赵士军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士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计295元,由赵士军负担。审判员  张锦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贺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