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2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赵士军与尤作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士军,尤作义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2567号原告:赵士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杰被告:尤作义原告赵士军诉被告尤作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赵士军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士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计295元,由赵士军负担。审判员 张锦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贺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