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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02民初2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有伦、严丽娇、尹加兰 、李颜曦与李成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有伦,尹加兰,严丽娇,李颜曦,李成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02民初2323号原告:李有伦,男,生于1963年12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枣山园区。原告:尹加兰,女,生于1965年1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枣山园区。原告:严丽娇,女,生于1989年9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枣山园区。原告:李颜曦,女,生于2016年10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枣山园区。四原告委托代理人:龙章福,男,生于1973年3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李成平,男,汉族,生于1959年6月11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曾维胜,四川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宏志大道599号。法定代表人:陈小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淳博,四川虹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有伦、严丽娇、尹加兰、李颜曦诉被告李成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有伦、严丽娇、尹加兰、李颜曦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有伦、严丽娇、尹加兰、李颜曦撤回对被告李成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800元,减半收取计7400元,由原告李有伦、严丽娇、尹加兰、李颜曦承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胡道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阳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