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2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张卫与港中旅(青岛)海泉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港中旅(青岛)海泉湾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2092号原告:张卫,女,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被告:港中旅(青岛)海泉湾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岙山卫镇岙青路17号。法定代表人:傅卓洋,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东龙,山东慧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恩杰,山东慧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卫诉被告港中旅(青岛)海泉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卫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卫撤诉。案件受理费2015元,减半收取1007.5元,由原告张卫负担。审 判 员 宋金修代理审判员 张 蕊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林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