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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1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姚良星与固始县荣昌汽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良星,固始县荣昌汽贸有限公司,上海以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梓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1579号原告:姚良星。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明,固始县锐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固始县荣昌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红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海,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上海以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春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宝,男,该公司职员。第三人:上海梓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力,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姚良星与被告固始县荣昌汽贸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以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梓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姚良星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良星撤诉。案件受理费14464元,减半收取计7232元,由姚良星负担。审 判 长  吴国磊审 判 员  申 铭人民陪审员  朱 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海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