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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2民初3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郑红朝与朱惠明、门峡市万事顺木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红朝,朱惠明,门峡市万事顺木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2民初3059号原告郑红朝,男,汉族,1974年4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委托代理人崔建森,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朱惠明,男,汉族,1969年9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告三门峡市万事顺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滨区交口乡工业园区中密度板厂院内。法定代表人朱惠明,该公司经理���原告郑红朝与被告朱惠明、三门峡市万事顺木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朱惠明、三门峡市万事顺木制品有限公司地址不能送达诉讼文书,原告也不能提供该被告其他的准确住址。本院认为:本院依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查找不到被告朱惠明、三门峡市万事顺木制品有限公司本人,本院通知原告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原告不能提供其它准确地址,致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原告的起诉,属被告不明确,应依法驳回。原告可以在获取该被告确切住址之后再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红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待本裁定生效之后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路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