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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原告钟苏爱与被告山西省军转房地产开发公司、王现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苏爱,山西省军转房地产开发公司,王现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81民初121号原告:钟苏爱(又名钟淑爱),女,196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程吉,男,上海康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省军转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应德,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王现生,男,1961年4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钟苏爱与被告山西省军转房地产开发公司、王现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苏爱及委托代理人程吉、被告王现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西省军转房地产开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购房款147411元及承担逾期利息(利息从2015年2月13日按月息2分计算至给付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山西省军转房地产开发公司系永济市环城东路桃花苑小区的开发商,2010年9月16日,原告购买了该小区的11幢2单元205B号单元楼。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GF-2000-0171),原告按约向被告交纳了房款218000元,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交付房屋。2013年8月,原告要求被告交付钥匙时,得知被告已将该房屋出卖给他人。遂而发生纠纷,后经调解,双方于2014年4月16日达成协议,内容为“被告王现生于2014年5月16日前退清全款29万元(房款及损失);原购房合同作废,以前发生的经济手续及一切纠纷既往不咎。”但到期后,被告未能给付,双方又约定,被告于2014年5月30日前结清,如违约则按3%月息自协议之日算起,并用上述房产做担保。2015年2月13日,被告王现生给原告汇付了20万元,但对剩余房款及利息,被告以各种理由未能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山西省军转房地产开发公司未予答辩。被告王现生辩称:原告所说的事实部分没有异议,现在没有钱给付原告,要求缓期或分期支付原告,我提出每月给原告5000元,原告不同意。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据、协议,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9月16日,被告王现生作为被告山西省军转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与原告钟苏爱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了永济市桃花苑小区11幢2单元205B号单元楼,原告按约向被告交纳了218000元房款,但被告未按约定的交房期限交付房屋。2013年8月,原告要求被告交付房屋时,得知被告已将该房屋出卖给他人。2014年4月16日,原告钟苏爱与被告王现生达成协议,约定原告钟苏爱购买桃花苑小区11#-2-205B号房,现双方一致认可,王现生退款人民币贰拾玖万元整给钟苏爱,原购房合同作废,以前发生的经济手续及一切纠纷既往不咎,退款于2014年5月16日前全部结清。2014年5月16日,原告钟苏爱与被告王现生又签订一份协议,约定2014年5月30日前结清上述款项,如违约则按3%月息自协议之日起算起,并用上述房产做担保。被告至今共退还原告200000元购房款。原告钟苏爱要求被告按照月息2分计算利息,自双方签订协议之日起算,经结算,至2015年2月12日,被告尚欠原告147411元购房款。本院认为:被告山西省军转房地产公司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未能按约定交付房屋,后又将案涉房屋转售他人,致双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之后,经原告与被告王现生协商解除了购房合同,并返还部分购房款,均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被告方未能如约履行返还全部房款义务,显属过错行为,理应承担继续返还并按双方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之义务。被告王现生以其个人名义与原告签订退还购房款的行为,系其个人行为,应视为对山西省军转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原告返还房款的担保行为,应对返还房款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西省军转房地产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购房款147411元并支付利息(利率按月息2分计,自2015年2月13日起计至给付之日止);被告王现生对上述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用3248元,由被告山西省军转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被告王现生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华庆人民陪审员  吴 萍人民陪审员  李雪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范海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