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民终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海南船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吴晓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南船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晓华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琼01民终9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船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桂林洋开发区兴洋大道开维生态城。法定代表人:李黎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喻鹏飞,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泽,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晓华,女,1964年8月18日出生,苗族,住海南省海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欧云斌,海南海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海南船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船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晓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8民初4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船长公司上诉称,一、船长公司不存在延迟装修完工的事实,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没有查清本案相关事实,重复判决支持延迟交房违约金错误。二、一审法院也没有查清装修延期违约金的计算标准,直接按照吴晓华的诉讼请求计算,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吴晓华一审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吴晓华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船长公司与吴晓华于2017年6月30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同意船长公司于本协议签订的当日一次性向吴晓华支付30000元作为解决本案纠纷的调解金额;二、一审案件受理费792元,由船长公司负担(船长公司直接支付到吴晓华账户);二审案件受理费1584元,因调解减半收取792元,由船长公司负担。三、双方履行完本协议的义务后,双方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解决完毕,任何一方不再就双方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主张任何权利。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ozyfarubt0jkt8hjhr审 判 长 谭晓梅审 判 员 陈杰林审 判 员 周 玲法官助理 汪园圆书 记 员 陆 云速 录 员 郑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