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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执字第02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与黄文莉、周永彬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黄文莉,周永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执字第025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嘉陵风情步行街2号1-1/4-1,组织机构代码90320269-0。负责人周杰,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黄文莉,女,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周永彬,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申请执行黄文莉、周永彬信用卡纠纷[(2015)碚法民初字第0628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应执行案款138191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股票、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依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碚法民执字第025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本院可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陈安燕审判员  甘 玲审判员  张腾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龙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