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2民初7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行与金振东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行,金振东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2民初784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小南路银港大厦。主要负责人:李岐,系该行行长。被告:金振东,男,198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本院在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行与被告金振东信用卡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法律规定的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行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 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金若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