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5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郏秀珍、缪梅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郏秀珍,缪梅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5执411号申请执行人:郏秀珍,女,1965年5月25日出生,住宁波市江北区。被执行人:缪梅芳,女,1945年6月27日出生,住宁波市江北区。申请执行人郏秀珍与被执行人缪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205民初170号民事调解书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7年02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96000元,并于2017年0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江北区甬江街道路村上庵跟25号的房地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但未办理房产证,暂无法进行处置,申请执行人亦同意不处置,等待拆迁。另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上海金山区金山大道4068号3109室的店铺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并处置,本案待参与分配。对于本案9600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的执行,现经本院穷尽执行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05执4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晓亭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杨玉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王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