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海波与白山市金世池典商务宾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波,白山市金世池典商务宾馆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02民初716号原告:刘海波。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系吉林审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山市金世池典商务宾馆(个人独资企业)。住所:怡滨小区1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投资人:战波,该宾馆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义安,系吉林乾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海波诉被告白山市金世池典商务宾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颖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丽,被告白山市金世池典商务宾馆的委托代理人郑义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欠款43277.9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2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自2013年10月21日起在被告处工作至2016年8月。2013年10月21日,原、被告签订“女搓澡部承包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女搓澡部,被告保证将女搓澡部个人所得提成总额的5%提成给原告作为报酬,原告交抵押金1000元。”。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被告只给付了原告3%的提成款,另2%提成款未给付,但为原告出具了37份票据,该票据记载款项被告始终未给付原告。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16年4月6日,被告欠付原告1%的提成款。2016年5月20日至2017年1月2日,原告在被告处借款3万元,此期间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所以被告为原告出具的票据事由中写明“从原告的工资中扣除借款”。扣除原告向被告的借资3万元,被告尚欠原告提成款43172.90元至今未给付。被告白山市金世池典商务宾馆辩称:被告系个人独资企业,成立于2009年2月13号,原投资人为王锡斌,现任投资人为战波,战波于2016年7月11日购得该宾馆,并将投资人变更为战波。上述欠款与被告无关,系原告与原白山市金世池典商务宾馆经营者王锡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现在的投资人战波在承接该企业时,原经营者并未告知有该笔债务,故对欠款的真实性被告不予认可,即使存在也应当由原经营者承担。另原告曾向被告借款3万元,至今未还。原告所出示的票据是被告单位的出纳员汪晶出具并加盖公章的,票据是因原告的一部分提成款被告未给付,自2014年1月26日至2015年11月4日的提成款约4万元左右至今未给付,其中有2%标准计算的提成款也有1%标准计算的提成款。经本院审理查明:白山市金世池典商务宾馆系个人独资企业,成立于2009年2月13日,原投资人为王锡斌。2016年7月11日战波购得该宾馆,现战波为白山市金世池典商务宾馆投资人。2013年10月21日,原告刘海波(乙方)、被告白山市金世池典商务宾馆(甲方)签订《女搓澡部承包协议书》协议约定:“乙方承包甲方女搓澡部,1、乙方保证甲方每天在职、在岗人员编制;乙方人员入职、离职、劝退、开除,必须上报公司同意后,方可离职。缺编、空岗、空位,每人扣缴乙方保证金1000元,迟到、早退扣除乙方200元罚款。2、乙方所负责部门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各项管理规定、规章制度,服从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工作安排及要求。如有不服从者,扣除乙方1000元保证金;甲方有权给予开除处理;3、甲方负责乙方人员考勤、点名、例会要求,监督检查管理。4、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保证每天排号、引领服务人员;空岗、空位,每次扣缴乙方保证金1000元整;5、搓澡技师违反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的,追究乙方管理责任,直接扣除乙方罚款;6、乙方负责搓澡区内硬件设施、设备的清洁、维护;维修、更换费用乙方承担;7、甲方保证乙方将女搓澡部个人所得提成总额的5%提给乙方;甲方每月月底开给乙方3%,每月剩下2%甲方开具票据,作为管理基金,如3%罚款额度不足情形下,甲方将从乙方开出2%管理基金内扣除不足部分,乙方不拖不欠;协议书期限为一年,满期后甲方将乙方全年2%全部所得管理基金,凭票据开给乙方;8、乙方承包经营管理期间,不符合公司运营发展需要情形出现的,甲方可解除乙方承包合作经营,结清各项款项。9、乙方承包期间所属员工出现管理异议;拖欠工资、押金及其他事宜均与甲方无关、公司不予承担;10、乙方按照甲方要求负责员工的培训、服务、礼貌礼节要求,手法考核等,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手法技能;11、乙方负责服务产生备品、耗材费用,甲方负责产品质量、采供、验收;12、协议期限为一年。《女搓澡部承包协议书》甲方白山市金世池典商务宾馆代表人处张庆海签名按捺印;乙方处刘海波签名捺印。协议签订后,双方履行过程中,原告向被告缴纳抵押金1000元;被告欠付原告一部分提成款,定期由被告单位出纳核算后,为原告出据欠款票据,被告共为原告出具票据37张,欠款票据金额为73277.90元。2016年5月17日,刘海波向白山市金世池典商务宾馆借款3万元。互相抵顶后,现白山市金世池典商务宾馆尚欠刘海波43277.90元。以上案件事实有承包协议书、2014年1月26日至2017年1月2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票据共37份、3万元借据一份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凭。本院认为,白山市金世池典商务宾馆与刘海波于2013年10月21日签订《女搓澡部承包协议书》,达成女搓澡部承包合同关系,虽承包协议书于2014年10月21日到期后双方未再另行签订协议,但依然由刘海波承包女搓澡部,白山市金世池典商务宾馆给予相应提成,并出具相应欠据,故双方承包合同关系,真实有效。刘海波于2017年1月20日后离开白山市金世池典商务宾馆,双方未不再产生提成款,现白山市金世池典商务宾馆尚欠刘海波提成款43277.90元,刘海波诉讼请求白山市金世池典商务宾馆给付提成款43277.90元,白山市金世池典商务宾馆应履行给付责任。刘海波诉讼请求白山市金世池典商务宾馆给付自2017年1月2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因双方对于提成款的给付期限无明确约定,原告可以随时要求其履行,但应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本院酌定该履行期间一个月为宜。白山市金世池典商务宾馆于2017年3月30日收到起诉状,其应于2017年4月30日前履行付款义务,但至今未履行,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被告白山市金世池典商务宾馆应于2017年5月1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给付刘海波欠付款利息。白山市金世池典商务宾馆辩称,本案争议欠款系原投资人王锡斌所欠,应由王锡斌承担还款责任;现白山市金世池典商务宾馆投资人为战波,故不同意承担还款责任。白山市金世池典商务宾馆企业性质属于个人独资企业,虽原投资人王锡斌将白山市金世池典商务宾馆的相关资产转让给现任投资人战波,但白山市金世池典商务宾馆应以企业资产对外承担权利义务,故刘海波诉讼请求白山市金世池典商务宾馆承担给付欠款的义务,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白山市金世池典商务宾馆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白山市金世池典商务宾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刘海波欠款43277.90元及自2017年5月1日起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给付利息;二、驳回原告刘海波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被告白山市金世池典商务宾馆负担430元,由原告刘海波负担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颜沛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