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1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成键艳与被告丛佩宁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键艳,丛佩宁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1民初1797号原告:成键艳,女,1968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委托代理人:陈荣平,江苏典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丛佩宁,女,1960年5月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原告成键艳诉被告丛佩宁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日、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平,被告丛佩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限期对原被告房屋进行漏水原因的排查与确定,保证原告房屋停止漏水及渗泡并赔偿原告由此遭受及修复房屋受损家具墙面等的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8500元。事实和理由:自2017年1月13日起,原告居住的东方万汇城小区××室卫生间及周围开始漏水,经原告及物业公司初步勘查认定,系楼上××室漏水所致。原告及物业公司多次与被告沟通协调维修,被告始终拒绝对房屋漏水进行维修,现因房屋漏水已导致原告房屋走廊处屋顶全部被浸泡,屋顶墙体表皮脱落、木地板浸泡起鼓、橱柜损坏,具体损失包括地板损失1200元、吊顶损失2500元、屋顶损失1000元、大橱柜损失1500元。被告辩称,我积极帮助原告解决问题,但对房屋翻修多次后找不到漏水原因,我认为是原告对房屋改造砸墙导致漏水,还造成我没办法做防水。我虽然是××房主,但房屋漏水是我找的装修公司造成的,不是我造成的,原告应重新起诉装修公司。经审理查明,原告成键艳、被告丛佩宁分别系浦口区江浦街道浦口大道路××号万汇城(北区)××室、××室业主,双方是上下楼邻居。2017年1月13日起,××室卫生间出现漏水,进而导致走廊处屋顶被水浸渍,发生起皮、霉变现象,走廊下方地板起鼓,吊柜、橱柜表面留有积水痕迹。原告报物业公司修理,经物业公司现场勘查认定××室漏水因××室所致。原、被告双方未能就维修事宜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本院。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明确表示不同意对漏水原因及××室房屋受损物品价值进行鉴定,被告申请对漏水原因进行鉴定,但拒绝缴纳鉴定费用。上述事实,有《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南京市东方万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漏水情况说明、受损现场图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妥善处理相邻关系。侵害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室漏水的原因,原告提供房屋漏水图片及物业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用以证实漏水系××导致,被告虽辩称××室漏水与其××室无关,还指出漏水是××室砸墙导致,但被告在原告已提供相应证据的情形下未能提供确凿证据反驳原告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证实××室漏水非××室所致,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确定××室漏水系××室导致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被告系××室业主,××室漏水致害他人财产,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辩称由其房屋装修公司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因原告居住的××室房屋仍存在漏水情况,故原告要求被告查找××室漏水原因并修复确保不再往楼下漏水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损失,因原告未能充分举证证实物品损失的具体价值,本院根据房屋受损情况进行酌定。由于原告房屋受损只是部分部位,集中于走廊屋顶及下方地板,修复并非房屋全部翻新,故本院酌定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合计32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丛佩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浦口大道路××号万汇城(北区)××室维修至不向楼下××室漏水,并赔偿原告成键艳经济损失人民币3200元;驳回原告成键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丛佩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开户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丹凤街19号。审判员 陈 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声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