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3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鲜军与罗友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鲜军,罗友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03民初191号原告鲜军,男,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告罗友浩,男,199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恩阳区。原告鲜军与被告罗友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鲜军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鲜军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鲜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鲜军负担。审 判 长 苟 军人民陪审员 杨堃蓉人民陪审员 冯安伦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彭 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