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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11民初1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原告杨进军与被告天元区锦南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进军,天元区锦南商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11民初1453号原告杨进军,男,196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委托代理人石毛,湖南天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上诉、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代为接受赔偿款物等)。委托代理人聂维芳,湖南天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上诉、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代为接受赔偿款物等)。被告天元区锦南商行。经营者吴仲金。原告杨进军与被告天元区锦南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杨进军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进军在本院立案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是原告杨进军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进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96元,减半收取648元,由原告杨进军负担。审判员  黄冬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有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