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6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党显平与被告任光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显平,任光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6民初335号原告:党显平,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国安,柞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光智,男。原告党显平与被告任光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党显平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党显平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显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645.00元,减半收取计822.50元,由原告党显平负担。审判员 陈忠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琳星 微信公众号“”